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各级政府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其它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济困、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8.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