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测绘资质和市场管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与应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房产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办法》还规定,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