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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淑敏解读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批文:合作大于竞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浏览次数:4975
核心提示:2013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11家企业发放首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院长曹淑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向民资开放恰逢其时,是推进电信运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移动转售商的进入,推进市场主体资本多元化,市场竞争走向网状竞合格局,价格由双方谈判协商和市场调节决定,预计转售业务将大规模快速发展,大大提升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业务创新,带动移动通信价格下降,最终惠及民生。


2013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11家企业发放首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院长曹淑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向民资开放恰逢其时,是推进电信运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移动转售商的进入,推进市场主体资本多元化,市场竞争走向网状竞合格局,价格由双方谈判协商和市场调节决定,预计转售业务将大规模快速发展,大大提升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业务创新,带动移动通信价格下降,最终惠及民生。

六大资质获批

促网状竞合格局


从企业的主营业务来看,首批获得牌照的11家企业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终端销售企业、互联网服务企业和系统集成商。对于获批企业的资质,曹淑敏介绍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将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根据《移动通信转售试点方案》,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满足六个方面的要求: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据悉,随着申请企业数的增加,工信部还会陆续发放试点批文。试点受理申请日期截至2014年7月,工信部将根据企业实际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查,只要是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可以获得试点资格。

根据试点方案,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的企业,不能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须建立客服系统,依据需要可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企业可以经营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基础电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基础电信企业收入的主体。移动转售商的出现,使基础运营商面临的竞争博弈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此,曹淑敏认为,从总体上看,市场竞争由3家运营商之间的直线竞合关系,转化成多家企业之间的网状竞合关系。但是转售商和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尤其是发展初期,转售商尚未建立起电信运营品牌和市场认可度,对合作的运营商依赖较大,运营商应该支持转售商发展壮大。当然,也可能在局部市场存在转售商和合作的基础运营商在市场经营策略上没有实现协同,甚至发生矛盾的情况,双方须根据商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解决争议。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移动转售商在行业中处于细分市场的配合者地位,与基础运营商以及产业链其他环节合作共赢是其发展的主要模式。曹淑敏介绍说,我国发展移动转售业务,特点是竞争更为充分。目前看来,保守预计到2014年中期,移动转售商数量在试点期内将达到30家左右。目前,中国电信向转售企业提供了90个可供选择开展转售业务的地市,转售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进行选择。中国联通为移动转售业务开放全国300多个本地网。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预计,2015年移动转售用户将接近5000万户,占移动通信市场的3%左右。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发展速度,与国外相比均较好。

谈判协商在先

市场调节价为主

记者了解到,有的转售企业反映基础运营商的业务转售价格畸高,甚至高于代理商,在此情况下,转售企业该如何可持续运转,以及在价格方面政府是否会实施监管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曹淑敏解释说,基础运营商与转售企业之间的批发价格由二者商业谈判决定,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或批发价格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在政府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目前转售商与运营商签订的价格协议,是双方商务谈判的结果,应该是双方都可接受、对未来可预期的,相信能够保障双方的合理收益,并且这只是运营初期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转售商和运营商之间还会进一步协商,批发价格也可能会进一步下调。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试点批文的发放是我国电信行业力度最大的一次商业模式的变革,将会为转售商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移动转售商可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进行创新,立足企业原有资源优势,把原有业务与移动通信业务捆绑销售,达到“1+1>2”的效果。曹淑敏认为,价格优势和创新业务将是转售企业吸引用户、保证持续运转的关键。记者此前采访了一些获批企业负责人,他们纷纷表示将不会打价格战,而是遵守规则、合理创新,以消费者为中心,在市场中抓机遇,为我国电信行业注入新元素、激发新活力,争取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的引领下,进行有益的探索。

据了解,在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政府已出台有关价格制定的配套政策。201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明确对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经营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转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此项通告给予转售企业更灵活的自主定价权,对扶持转售企业发展、促进移动通信行业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监管政策

保障用户权益


发展移动转售业务,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还是自身能享受到哪些实惠。理论上说,转售企业在拿到试点批文后即可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但在开展前企业还需要做完善计费、客服系统等准备工作。天音通信等多家获批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在2014年5月前,面向全国提供转售产品与服务。曹淑敏分析,消费者将从三个方面受益:一是消费者面临更多服务商选择;二是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将催生更多业务创新,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多样化的服务;三是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可能享受到更低的移动资费。

同时,保障消费者获益,还需要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保驾护航。曹淑敏表示,移动转售商进入移动通信市场,目前的电信监管体系将进一步覆盖和延伸。据了解,工信部已在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对转售企业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向用户收取预付费的政策、转售企业试点退出、用户对于转售企业服务质量申诉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授牌仪式后的座谈会上,工信部副部长尚冰也再三强调,要加强对转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切实做好用户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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