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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议通过《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7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4149
核心提示:今年5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三项地方法规。6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向社会发布法规的有关情况。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邹生出席发布会。
今年5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三项地方法规。6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向社会发布法规的有关情况。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邹生出席发布会。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共有八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主要亮点体现在:

一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当前,以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引领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世界兴起,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新一代通信网络等新兴信息技术及应用正酝酿重大突破,信息化与工业化加快融合并推动了人类生产方式产生新变革,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广泛应用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管理运作模式和人类社会活动模式。《条例》的内容围绕当今信息化发展的潮流,对信息化领域出现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包括推动两化融合,三网融合,促进新一代互联网、电子政务、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都作出了规定。条例出台适逢其时、用逢其时。

二是符合广东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条例》对广东省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都作了制度性规定。如对信息化发展缺乏统筹规划、重复建设问题,《条例》作出规定,强调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并按共建共享原则建设。如针对广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难的问题,“宽带不宽”、“普及率低”、“资费偏高”等问题,《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筑设施经规划确定应建设公众通信基站的,其建设时应当预留所需的机房、管道空间;要求国家机关、公共场馆以及路灯、道路等建筑设施应当开放用于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光纤到户配套改造,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切实体现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精神。信息化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信息发展的成果,《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在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成果由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条例》规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限制公民平等选择服务商的权利;规定公共服务机构要准确、便捷地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规定政府要为群众提供网上办事、建立个人网页;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款,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广场、政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免费为老百姓提供无线接入网络服务的条款。《条例》还对垃圾信息也作了限制,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发送、传播管理制度,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并报告有关部门。此外,《条例》第四十五条还就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信息社会生活也作出了规定。

四是注重城乡和区域均衡发展。为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信息化水平协调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全省信息化资源,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化均衡发展;规定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延伸,依法实行城乡统筹、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四十八条还专门对农村信息化发展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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