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项目联审联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要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和开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库,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市财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市级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解释说明,争取2015年前实现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准备,稳步推进市、区县(市)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公开。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市级预算执行工作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3年工作基础上,2014年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市本级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公开严重违法违规食品药品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区、县(市)数量,在继续做好市区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县(市)级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市环保局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各级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由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市性及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区、县(市)政府全面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以及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分别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和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这些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市属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均应及时、主动公开;对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未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或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加强制度建设,市、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细化任务,强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派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抓紧与省级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载体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自2014年二季度开始,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