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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破冰 市场反应积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和资本市场的热烈反应。工信部有关负责人14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移动转售业务开放是移动通信领域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将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竞争中来,有效推动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和资本市场的热烈反应。工信部有关负责人14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移动转售业务开放是移动通信领域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将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竞争中来,有效推动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

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第一步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真正进入电信业的重点工作,是电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第一步,其实质是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制定业务开放、准入和监管的框架。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但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帐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业界在叫好之余,亦不乏担忧之声,“转售商需要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租网络,主动权还是在传统电信运营商手里,转售商会不会只能合作不敢竞争?”

对此,参与试点方案起草的专家、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部主任李海英表示,正是为了保障民间资本顺利进入,试点方案设计了一系列保障条款,在业务接入质量、号码资源分配以及批发价格等方面都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做了明确要求,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方案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号码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

促进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室主任史炜认为,按照试点方案,运营商面对转售和虚拟运营,压力不是来自传统业务,而是来自于增值业务,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数据中心、社区服务网等。

这意味着,转售企业作为市场新进者,如果不思考创新业务模式,就会沦为运营商的代理渠道,肯定活不下去。转售企业只有开发更多的创新应用,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才有可能赢得市场机会。

“由此可见,转售商和基础运营商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李海英认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打破了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将促进互联网业态的繁荣,激励创新的业务模式。

在谈到试点方案对具有虚拟移动运营商性质的业务如“微信”等的影响时,李海英表示:“转售商从电信运营商购买来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其重新包装的过程中,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自身的运营经验,可打包成传统的超市打折、积分等服务,也可打包成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因此,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有很多的创新空间,能够提供更丰富、多样的服务,其中也包括互联网服务。”

方案须在试点中进一步完善

据李海英介绍,此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天,“目前工信部还未收到任何正式反馈意见。但据我了解,业界对试点方案的反映还是比较正面的,资本市场也有比较积极的反应。”

工信部有关司局也并不急于对这份试点方案做进一步的解读。“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会根据市场反馈做一些修改。”工信部一位参与试点方案制订的副司长说。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李海英介绍说,试点方案已尽可能细化了可预见的所有情况,下一步的政策细化要在试点过程中进行。“特别是一些操作性的做法,现在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需要留有空间,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民间资本 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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