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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2  来源: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23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关于加快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9号)精神,推动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决定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经信信推[2014] 290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关于加快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9号)精神,推动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决定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范围内遴选20个县(市、区)开展为期两年的信息消费试点。2014年8月开始,截止到2016年8月结束。试点结束时,择优确定一批信息消费示范县(市、区),进行示范经验推广。

二、申报范围

(一)试点范围为各县(市、区),原则上每个地级市推荐1-2个候选试点县(市、区)。

(二)申报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三)申报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核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我委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在各市推荐的县(市、区)中,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城市类型和基础条件等因素,遴选20个县(市、区)进行试点。

三、申报条件

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县(市、区)应在经济社会发展、信息设施建设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在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在信息服务模式、信息产品创新、公共服务应用、消费市场培育、政策环境支持等方面具有本地特色。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几方面基础条件:

(一)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

(二)较为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

(三)一定的信息消费规模;

(四)较强的信息服务创新和产品制造能力;

(五)电子商务发展良好且配套产业完善;

(六)智慧城市建设初步实施,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政务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突出;

(七)良好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八)有力的政策保障措施;

(九)已出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方案,已提出促进本地区信息消费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十)已形成跨部门的促进信息消费工作机制。

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县(市、区)应围绕上述条件组织申报材料,对有特色的基础条件可进行重点说明,在建或筹备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政务管理服务平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试点效果评估和示范县(市、区)评选时,将围绕上述几方面细化评估指标。

四、试点内容

以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区为主体,重点围绕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开发智能信息产品、培育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整合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引导信息消费体验等开展试点示范。

(一)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将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纳入地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基础上,加快建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积极推动4G网络、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建设,推动三网融合,创新三网融合增值服务模式,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夯实信息消费的支撑能力。

(二)开发智能信息产品。以智能手机、个人电脑、智能电视等新型信息产品为重点,支持数字家庭智能终端研发及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大力推进数字家庭示范应用和数字家庭产业基地建设,加快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发展,提高电子基础产业和软件业支撑能力,加强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工业软件、智能终端软件、嵌入式操作系统等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化,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北斗产业与应用园区,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

 
关键词: 信息消费 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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