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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来源:中国智慧城市网  浏览次数:496
核心提示:青海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草案)》,标志着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中国智慧城市网报道,青海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草案)》,标志着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力度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职责不落实等问题,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办法》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要求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办法》在《条例》规定的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方式的基础上,从强化法定渠道、创新公开方式、推动基层公开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除6项传统公开方式外,还鼓励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办法》辟出专章,重点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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