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相关工作部署,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制约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政策环境障碍,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相关工作部署,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制约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政策环境障碍,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宁夏、贵州、西藏等省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广西等省区分别与北京协和医院,新疆、青海等省区分别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云南、甘肃等省区分别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政策试点工作。
(二)上述试点省区要研究建立远程医疗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重点包括:
1、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准入标准。
2、研究建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双向转诊确认机制和远程会诊后转诊绿色通道。
3、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4、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5、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6、有条件的省区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
(三)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4家省区合作医院要面向合作试点省区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医院(每个地市1-2家),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指导、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
2、提供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帮助试点省区提高医疗卫生队伍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
3、指导试点省区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上述试点省区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要按照本省区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配合试点省区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机制和标准。
2、建设完善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求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3、有条件的医院探索设立远程医疗诊室。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由相关领导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决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落实试点资金,与合作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要明确提出拟制定、修订和验证的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省区合作医院要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指导、配合试点省区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
(三)试点省区、省区合作医院,要按照“填平补齐、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远程医疗系统,采购安全可控的设备和服务,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技术和服务体系,严禁重复建设,并与其它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包括医保)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2014年5月21日前,试点省区、省区合作医院分别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工作方案(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光盘一份),同时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试点省区的试点工作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完善性论证,并将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择优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