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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1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浏览次数:2924
核心提示:《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设立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和创新、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省城乡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本省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由省标准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运营商在基站用房、用地、管线敷设等方面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鼓励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除国家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关键词: 海南省 信息化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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