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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难点及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9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1361
核心提示: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最大内需潜力之所在,也是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更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之道。然而,城镇化是一项投入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许多项目具有超前性、公益性、社会性,以及建设周期长、沉没成本高等特点,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相悖,加之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扶持和激励政策缺失,致使金融投入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城镇化进程。因此,如何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打破城镇化中的金融“瓶颈”,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最大内需潜力之所在,也是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更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之道。然而,城镇化是一项投入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许多项目具有超前性、公益性、社会性,以及建设周期长、沉没成本高等特点,与金融机构的逐利性相悖,加之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扶持和激励政策缺失,致使金融投入明显不足,严重制约了城镇化进程。因此,如何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打破城镇化中的金融“瓶颈”,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乡镇金融机构分布较少且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虽然目前丹东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但区域分布不均,不能有效实现这种互动效应。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农村乡镇的网点和业务量较少,分支机构在县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县域支行存贷比低;股份制银行在县域入驻率低,尤其是在农村乡镇更是不见其踪迹;地方法人机构受存贷比偏高、业务产品种类单一等影响,投放资金难以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

(二)小城镇建设开发贷款主体缺位。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作为承贷主体。因此,金融部门对小城镇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难以找到合适的承贷主体,即使金融部门有信贷投入的愿望,也难以实现。直接对政府部门贷款不仅不符合政策,而且金融部门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也不愿对其贷款,承贷主体缺位已成为金融部门信贷投入小城镇建设的重要障碍。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村人口的城市转移,产生了多方面的资金需求。但调查发现,目前辖区银行业缺乏对城镇化建设有效的信贷指导和协调,没有设置专门的城镇化贷款业务机制。金融机构仍沿用或套用原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各分支机构难以根据属地实际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而地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资金供给不足、金融工具同质化问题突出、产品开发针对性不强、金融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城镇化建设中的信贷需求难以获得有效满足。

金融有效助推城镇化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市场定位,改进信贷管理体制,构建与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如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挥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以大型基础设施、城镇大企业为主要市场定位;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加大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城镇民生等具有较强公益性领域的金融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强化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通过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城镇居民就业创业,通过完善中间业务优化城镇基础金融服务;城商行、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应坚持面向社区的发展定位,扎根基层、重心向下,与城镇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城镇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运作模式,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城镇基础设施贷款上,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信贷介入的前提是小城镇建设规划合理、项目承建单位实力较强、项目收益较为确定、前期资本金足额到位。具体运作可尝试以事业单位为承贷主体,或以几个职能部门组成的公司为承贷主体,以政府财政和企业法人共同组建小城镇建设信用担保基金作担保,根据收费情况确定贷款,专户存到金融机构,以费还贷,打破小城镇建设的融资瓶颈。

(三)加快金融创新,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城镇化必须针对其金融需求的特殊性,找准支持的切入点。一是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和工业园区的金融支持,为不同类型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从信贷、结算、理财等方面开展“一站式”服务,创新服务产品,提升服务层次,满足企业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二是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支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改变信贷资金过度向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集中的现状,把建设发展小城镇作为新的信贷增长点。三是加大对城镇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品种创新,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率和贷款获得率。四是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农业订单质押贷款等信贷新模式,支持新型城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提升品牌效应。五是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在防范风险、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改进信贷管理模式,简化审贷手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强金融服务。六是加大对人口市民化的金融支持,灵活运用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联保贷款等模式,扶持农民创业就业;积极创新针对农民住房、教育、医疗、消费等民生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转移人口的多样化需求。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城镇化建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目前小城镇建设的信贷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既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又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政府决策风险、财政能力风险、整体规划风险、社会信用风险、担保有效性风险。因此,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从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入手,确保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信贷投向合理、风险可控。一是要严格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二是要合理选择项目担保方式。三是要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四是要根据小城镇总体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预测贷款期限内的财政收支情况,客观分析政府债务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科学测算贷款期限内各年度的偿债能力,以此确定贷款偿还计划。

(五)建立配套的扶持和激励政策,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一是构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应发挥货币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金融市场准入、新金融业务开办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扩大人民银行贴息贷款政策范围,对城镇化建设薄弱环节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应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二是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融资的金融生态环境。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促使金融机构改变规模扩张、同质竞争,依据自身优势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尽快推出存款保险(放心保)制度,为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强化城乡一体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提供基础条件。三是构建支持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产权制度。建议修改现行《担保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产权交易市场,为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落实金融债权提供条件。
 
关键词: 金融 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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