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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解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来源:人民邮电报  浏览次数:864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25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两项强制性标准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被认为是破解小区宽带建设难题、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最有力法宝。但是,也有人对该标准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提出置疑。为充分解读标准的内涵和精神,记者日前对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进行了专访。


2012年12月25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两项强制性标准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被认为是破解小区宽带建设难题、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最有力法宝。但是,也有人对该标准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提出置疑。为充分解读标准的内涵和精神,记者日前对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进行了专访。

业主的自由选择权

须有国标来保障

记者:
在2012年宽带中国的推进过程中,“进小区入场难”、“用户选择难”的问题一直是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您认为这个问题的主要症结何在?

张峰:目前,在小区宽带建设中,确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电信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迫使电信企业投资建设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甚至收取不合理的“入门费”并签订垄断性协议,从而造成小区宽带建设难,用户无法自主选择电信服务的问题。表面上看,“最后一公里”问题是由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实质上,其症结在于小区通信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房屋成本中已包含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业主购买房屋后,自然共同拥有了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具备对该设施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理论上,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由哪家电信运营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支配和控制着小区的各种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在执行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保证业主所有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落实。

标准提出

三项强制性要求

记者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在制定标准时考虑了哪些情况,标准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能否为我们透露一些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

张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加快普及光纤入户”的要求,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我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这两项标准。主要是针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工程提出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着力于规范电信运营、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为此,标准主要规定了三项强制性要求:一是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二是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三是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关于两项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两项标准都经过“三稿三审”,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历时近8个月。从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全过程看,可以说来之不易,特别是住建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这项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关部门可依法

对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早在2007年,原信产部和原建设部就出台过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设计方案,并且不得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是那么好。请问,这次的标准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区别?如何能够约束物业和开发商坐地起价的行为,起到强制性的规范作用?

张峰: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联合通知》(信部联[2007]24号),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红线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应作为房产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纳入项目概算,同时严禁房屋建设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等。从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看,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的情况,在部分地区该文件得到较好的执行和落实,但部分地区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其主要原因是落实文件有关规定的政策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不到位,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2010年,为了从技术标准角度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建设中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我部和住建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但由于这两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缺乏对相关建设主体的有效约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难以落到实处。

这次制定的两项国家标准,与以前标准的最大区别就是这次是强制性标准,相关单位必须强制执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工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

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

记者:
我们知道,在“宽带中国”推进过程中存在跨部门协调难、进小区入场难、进家庭入户难等难题。新规的出台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三个难题?

张峰:当前,在宽带建设中确实存在上述难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宽带网络的建设和发展进程,最终也会损害宽带用户的根本利益。2012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协调,建立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着力推进解决宽带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的现实难题。由于这些问题牵动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必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而制定光纤到户建设国家标准就是其中一个政策措施,对于推进解决“进小区入场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制定和发布标准还不够,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更加关键,近期,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这方面工作。

住建部具有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监督执法权。我部将与住建部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际协调、部省合作等机制,共同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与住建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求施工图与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设计审查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都要严格把关,真正起到强制性规范作用。

为了做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我部将与住建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文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提出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同时分层面、分地区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标准对通信设施的

建设分工有详细规定

记者:
标准有无规定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设施建设费用由谁来承担?后期的维护管理将如何进行?

张峰:关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设施建设费用问题,在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联合通知》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从整个住宅建设工程看,通信配套设施既包括通信管道、交接间等,也包括光纤、光缆及通信设备等,其中一部分由住宅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一部分由电信运营企业投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单位与电信运营企业的工程界面划分,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对两者的建设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关于后期维护管理的问题,由于两项国家标准属于工程建设标准,仅适用于通信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而后期维护管理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住宅区通信配套设施的维护应当由其产权人负责,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部分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而由全体业主对通信配套设施进行专业维修、维护并不现实。目前,用户选择哪家电信运营企业的服务,一般由该企业进行维护管理。

标准将促进已建住宅

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记者:
已建住宅是否会受到这两项新规的影响?

张峰:虽然两项标准既适用于新建住宅,也适用于已建住宅,但考虑到已建住宅光纤到户改造存在建设环境及条件复杂、投资主体不明确等客观因素,标准仅对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作了强制性要求。在推进标准贯彻实施工作中,我们将推动各地出台鼓励和支持光纤到户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光纤到户的认识,争取广大用户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总之,标准实施后短时间内对已建住宅用户影响可能不大,但随着后续配套工作的开展,一定会加快推动已建住宅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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