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是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落地之年,从去年末至今的信息显示:
1、银江股份获30亿观山湖智慧城市大单
2、中国工程院立项智慧城市启2万亿投资盛宴
3、易华录获天津逾7亿元智慧城市项目
4、延华智能与遵义市签订10.49亿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5、迪威视讯智慧城市再下一城拿下中通安徽2亿元工程
6、天成控股:进军互联网金融,签遵义智慧城市大单
7、.....
此外,各地政府与运营商签约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也很多,不一而足。
群雄并起,注定了不可能一口吃成个胖子。有识之士已经看到:智慧城市建设的软件外包业务必定迎来大发展。
一、软件外包给力智慧城市建设
业内专家认为,智慧城市建设对软件外包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充满机遇和挑战。一般意义上目前中国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而政府部门不具备提供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的实施能力,无论是交通、医疗、教育、旅游等垂直行业,还是产业园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城市区域与功能都需要具备行业或整体智慧解决方案能力的ICT企业参与实施建设。除基础架构与设施以外,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软件、应用与服务。中国的软件外包企业经历了多年的沉淀与积累,已经具备在相关行业以及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中提供专业化整体外包服务的能力,毫无疑问,这种能力将在中国智慧城市建设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释放。
例如美国佐治亚州的沙泉市(Sandy Springs)借助公私合营方式,将包括市民服务中心、网站经营、公共事业招标、税金征收、公共交通网的规划等行政业务,大量外包给民间企业,市政府仅聘用5名职员;通过市民满意度调查机制,掌握外包质量,让市政府运作更有效率。
按照外包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三类:ITO(信息技术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KPO(知识流程外包)。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外包等,主要是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和软件技术服务、系统运行维护等。
二、不能不提到的城镇信息化建设模式
一个完整的智慧城市商业模式 = 所有权 + 建设运营形式 + 盈利模式,即一个完整的智慧城市商业模式包括三部分 :智慧城市的所有权、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形式和智慧城市的盈利模式。智慧城市的盈利模式关注的是两方面问题 :一是智慧城市有哪些收入来源 ;二是在智慧城市中各种收入来源的比重。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日常收入来源有 :政府财政支付、广告收益、用户的接入收费或者包月收费、增值应用。针对不同的客户,增值应用主要分为政府应用、企业应用和个人应用。由此可知,现有的智慧城市商业模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为政府拥有全部所有权或者大部分所有权的运营模式 ;另一类为运营商 / 第三方独立投资建设运营或者联合建设运营模式。政府拥有全部所有权或者大部分所有权的运营模式在融资、建设、共享等方面更容易推进,且公共服务一般由政府买单,提供免费服务。
此外,国外采用的各种建设模式也是做软件外包时必须懂得的:
1.BT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
2.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BOO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是指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4.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5.BLT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6.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7.ROT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8.DBFO
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9.BOOST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10.ROMT
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1.ROO
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
三、不同产业建设模式优劣对比
1.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2.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不同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
例如,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四、软件外包业务的价值链
智慧城市建设让软件开发商有机会升级,专注于高端定制软件的外包业务,充分积累行业知识,逐步从外包服务提供商向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从下图可见:IT服务价值链的高端在战略咨询、业务设计规划、业务流程改造和业务流程外包。
而知识流程外包是服务外包业务的金字塔!
智慧城市建设路漫漫,经过几年的智慧城市大潮的冲刷,未来几年必定将诞生一批面向智慧城市建设提供软件服务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