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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工信部网站  浏览次数:28072
  • 政策属性:部委政策
(四)切实抓好新增点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工程建设。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互联双方做好具体工程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相关互联单位作为直联点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要着眼未来三年做好各新增点直联工程以及延伸到本网内配套管理系统工程的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利旧,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做好项目安排、工程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延误工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电信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通报,必要时要依法追究具体负责人责任。

(五)做好新增点测试、试运行和联合调试。工程建设网络条件较为完善的新增点,应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开通互联链路;网络条件仍待完善的新增点,应根据各互联单位网络条件按照分类处理、抓紧完善、分步实施原则尽早开通互联链路。各新增点流量疏通应按照就近、高效、易于实现原则,先本地后逐步扩大到区域,并在本意见下发12个月内达到规划目标。新增各点功能测试、试运行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各新增点统一联合调试由部统一组织,各互联单位应积极参与,并根据测试情况不断优化调整互联架构,争取在一年内形成负载合理、利用均衡、相互备份的骨干网间直联架构;具体测试标准及方法由部组织制定。

(六)做好骨干直联点运行维护。各互联单位应按照部相关规定,落实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出现障碍的,互联双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互联带宽扩容;出现互联带宽扩容争议要及时向电信监管部门反映,由电信监管部门依照程序协调和处理互联争议;对电信监管部门提出的协调处理意见,相关互联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新增点管理,督促相关互联单位落实部有关重要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防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切实维护骨干新增点安全运行。

(七)发挥骨干直联点的辐射带动作用。骨干直联点具有快速疏通流量、信息高效通达的网络优势,有利于云计算、数据中心、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产业和视频、游戏、动漫等文化产业聚集发展。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新增点对当地ICT产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的宣传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献言献策,结合本地区位优势,推动互联网产业集群规模化发展;应按照有利于加快当地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的要求,积极探索骨干直联点利用的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把设立新增点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强化社会责任,积极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各互联单位当地分支机构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分工协调,着力推进,争取当地新增点早日设立并投入运行。各互联单位总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定专门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分支机构,服从电信监管部门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增强和完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积极做好新增点设立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尽快明确本单位新增点设立具体措施、工作任务、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并在本意见下发后一周内报部。

(二)落实配套管理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把握设立骨干直联点的技术特性,落实新增点相关配套管理要求。在新增点骨干直联路由宣告方式要继续按照现有骨干直联点方式执行,备份路由由各互联单位在现有骨干直联点中就近选择;经营性互联单位必须两两互联;各互联单位互联带宽规模不得低于规划疏通区域内当前网间忙时流量所需带宽,且当地主导经营性互联单位互联带宽最低不得少于50G;对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提出互联要求,经营性互联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新增点试运行和正常运行期间,网间结算政策与京沪穗保持一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教育网间为对等互联互不结算,其他互联单位与上述单位互联结算,本着公平公正、非歧视性原则,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未来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依法开展监管。相关通信管理局要严格依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政策及配套管理要求开展监管,要及时化解骨干直联点设立、互联带宽扩容争议,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监管公信力和执行力;相关互联单位要依法开展网间互联设施建设,及时做好互联带宽扩容,自觉维护网间互联秩序,确保网间互联安全畅通。

(四)强化协同协作。对现有京、沪、穗三个骨干直联点,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比照本意见加强管理,借鉴新增点设立经验,积极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监测管理系统。在新增点测试、试运行和联合调试过程中,各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如果出现异常或网间通信质量长期难以得到改善的,应及时向部反映,部将组织专家全面分析,并通知相关互联单位不断优化网间流量、流向,确保全国所有地区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同步改善。

(五)建立工作机制。为了确保新增点设立工作平稳顺利推进,部将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各新增点投入正式运行期间,建立骨干直联点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工作人员联络制度,反映各新增点设立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及时编写信息通报,协调处理新增点建设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快直联点设立进程,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解决。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部上报相关材料,及时反映新增点设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交流新增点设立的好经验、好做法,协同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

以前有关骨干直联点管理要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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