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科学、高效、共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决策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推进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提升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水平,近日,商洛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界定了信息化项目涉及的范围。包括:信息化建设、应用、开发、维护、升级和服务等项目。二是确立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三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商洛市成立了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该市电子政务、企业两化融合、社会信息化及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核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必须报工信部门复审,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报发改等部门按程序核准;中省部门推广的项目,须报工信部门备案;重大信息化项目须报是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竣工验收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将为商洛市信息化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