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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选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来源:工信部网站  浏览次数:26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在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市(县、区)开展为期两年的首批信息消费试点。试点于2013年12月初正式启动,到2015年年底择优评选“全国信息消费示范市(县、区)”进行示范经验推广。
  • 政策属性:部委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选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的通知

工信厅信函[2013]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在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为确保试点示范有序、有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推荐符合要求的参选市(县、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国范围内遴选50个市(县、区)开展为期两年的首批信息消费试点。2014年1月开始,截止到2015年12月结束。试点结束时,择优评选“全国信息消费示范市(县、区)”,进行示范经验推广。

二、征选方式

(一)试点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县、区)。原则上每省推荐2-3个候选试点城市,综合考虑不同级别城市类型,可将范围扩大到具有特色信息服务模式和产品集聚的新型城镇。

(二)申报试点市(县、区)的人民政府是试点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三)申报试点市(县、区)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部试点示范领导小组在各省推荐市(县、区)中,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城市类型和基础条件等因素,遴选50个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征选条件

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市(县、区)应在经济发展、网络建设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在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方面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信息服务模式、信息产品创新、公共服务应用、政策环境支持等方面具有本地特色。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市(县、区)应具备以下几方面基础条件:

(一)良好的经济基础;

(二)较为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

(三)一定的信息消费规模;

(四)较强的信息服务创新和产品制造能力;

(五)电子商务发展良好且配套产业完善;

(六)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作用突出;

(七)良好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八)有力的政策保障措施;

(九)已提出促进本地区信息消费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十)已形成跨部门的促进信息消费工作机制。

申报信息消费试点的市(县、区)应围绕上述条件组织申报材料,对有特色的基础条件可进行重点说明。在试点效果评估和示范市(县、区)评选时,将围绕上述几方面细化评估指标。

四、试点内容

以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区为主体,重点围绕建设宽带和TD-LTE等信息基础设施、开发智能信息产品、培育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整合政府公共服务云平台、拓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引导信息消费体验等开展试点示范。

(一)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将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纳入地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基础上,加快建设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积极推动TD-LTE网络发展,提升普及水平,提高上网速率,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夯实信息消费的支撑能力。

(二)开发智能信息产品。以智能手机、个人电脑、智能电视等新型信息产品为重点,支持数字家庭智能终端研发及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大力推进数字家庭示范应用和数字家庭产业基地建设,加快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发展,提高电子基础产业和软件业支撑能力,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

(三)培育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以智慧家庭、健康医疗、智能安防、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新兴信息服务为重点,创建特色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加大相关宣传和引导,培育信息消费新业态。

(四)整合政府公共服务云平台。统筹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开展公共服务需求数据的跨部门融合分析,探索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和运营的模式,建设服务政府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统一政府云平台。

(五)拓展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挖掘不同渠道的商务服务需求数据,完善各类物流快递配送点,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大型企业供应链信息化提升、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集成创新、移动电子商务、消费需求综合数据分析平台等试点示范。

(六)引导城市信息消费体验。引导基础运营商和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及智能终端企业,依据居民需求,建设若干新型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面向消费者提供各类新型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的感性体验服务。

试点市(县、区)应围绕上述内容,结合本地特点,制定明确的试点目标,提出具体的试点任务, 制定可行的政策措施。

五、进度安排

2013年11月8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符合要求的市(县、区)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部工作小组。编写申报书可参考附件《信息消费试点申报书(大纲)》。

2013年11月中旬,工作小组会同专家组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向部领导小组提交试点市(县、区)建议名单。

2013年12月初,部领导小组审定50个信息消费试点市(县、区)名单,正式启动信息消费试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重视信息消费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筛选和组织本地区具有基础和特色的市(县、区)申报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严格标准,务求实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实,真正把在挖掘信息消费需求、创新信息服务应用、推广信息产品普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信息消费环境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市(县、区)推荐上来。

(三)部省联合,统筹推进。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选出典型,联合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工作。

请于11月8日前将信息消费试点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工作小组。纸质版申报材料推荐函加盖公章,以邮寄或机要形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人: 郭顺义 路文赜

电话/传真:010-68208230

电子邮箱:xinxisdsf@126.com

附件:信息消费试点申报书(大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附件

信息消费试点申报书(大纲)

一、申报市(县、区)的基础条件

(一)经济基础现状;

(二)信息基础设施情况;

(三)信息消费规模现状;

(四)信息服务创新和产品制造能力;

(五)电子商务发展及配套产业现状;

(六)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情况;

(七)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八)政策保障措施。

二、试点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试点总体思路

(二)试点目标

三、试点内容

(一)特色试点项目或工程

(二)预期成果、风险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试点工作计划进度

四、组织保障条件

(一)试点的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

(二)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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