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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禁止泄露公民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次数:3357
核心提示:《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从下月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省经信委了解到,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条例在促进消息消费的同时,也将为维护个人权益加上一道“安全门”。
  • 政策属性:地方政策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从下月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省经信委了解到,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条例在促进消息消费的同时,也将为维护个人权益加上一道“安全门”。

《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由省经信委起草,在今年8月1日由省人大通过。其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何意义呢?“信息消费未来会越来越大,既要为消费者提供好的信息产品,也要让大家放心消费。”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了解到,在促进信息消费,维护合法权益方面,该《条例》亮点不少。

消费方面,我省将加大公共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均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提供与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其中,《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等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并对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者实行平等接入。这意味着,在新建住宅小区,人们可自由选择入网方式及运营商。

安全方面,《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如果你遇到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个人隐私遭到散布等行为,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省经信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条例》,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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