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精神,山东省威海市出台有关威海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快威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全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
据预测,至2015年,全市将基本形成以大容量、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为主体,城乡一体、服务均等的公共交通体系,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5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7%,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至2020年,建立起区间大线路、区内小循环、大线路串联小循环的公共交通体系,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8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
发展新能源公交 实施路权优先
《意见》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绿色发展、方便群众。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品质。
接下来,威海市将大力发展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加快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车辆档次和舒适度。自2013年起,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全部为国Ⅴ以上排放标准的环保型车辆,其中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占70%以上。
实施路权优先。在城区双向6车道以上的主干路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对古寨东路以东、渔港路以北的区域,分时段确定公共交通优先通道,实施高峰时段管控措施。对有条件的路口试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尽可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路口的停留时间。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尽可能不受单向通行、禁止左转弯等禁行限制。建立公共交通专用道监控系统,严格查纠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确保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85%以上。
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
今年,威海市以总分第一的成绩成为全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全省仅威海、潍坊两市),之后又成为住建部公布的全国首批“智慧城市”90个试点城市之一。智能公交和智能交通等领域的试点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市民提供更便捷、更低碳、更有品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建立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公共交通调度服务中心,将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纳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共享平台。至2015年,城区公共交通车辆全部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在城区主要站点安装电子站牌。同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和公共交通手机查询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应用。
加快场站建设 完善公共交通网
威海市的公共交通将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将城区、郊区公共交通纳入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同步推进,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网络。
加快场站设施建设。根据经济区划调整和市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完善公共交通停保场、停车场、枢纽站、停靠站和首末站建设,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设施配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范围内一次换乘即可到达。
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根据市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群众出行需求,有序开通、调整公共交通线路,扩大公共交通线网覆盖面,完成城郊公共交通车辆的集约化改造,积极探索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票价体系,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在客流量较大的青岛路、文化路、世昌大道开通大站快线,投入大容量、环保型空调公共交通车辆,提高公共交通干线运营速度和运输量;优化现有公共交通线路走向和站点、班次设置,减少线路重叠,缩短发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至2020年,逐步建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公共交通网络。
充足资金保障 优惠税费征收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为此,威海市将对公共交通加大投入,在公共交通车辆购置资金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及时更新一定比例公共交通车辆,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2013年至2015年,威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区公共交通车辆的购置更新。2015年以后,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额度。
在加大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上,对规划确定的停保场、枢纽站、停车场建设,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划确定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专用道、相关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市政配套工程纳入道路主体工程投资;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设施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建设。
另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还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于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公共交通场站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