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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城镇化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449
核心提示:城镇化具有促进消费的积极效应。然而,我国城镇化与消费的关系并不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相关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跟上城镇化步伐。更好地发挥城镇化对消费的拉动作用,须大力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如户籍改革、社保改革上形成突破和进展,进而带动全局。
城镇化具有促进消费的积极效应。然而,我国城镇化与消费的关系并不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相关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跟上城镇化步伐。更好地发挥城镇化对消费的拉动作用,须大力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如户籍改革、社保改革上形成突破和进展,进而带动全局。

城镇化具有促进消费的积极效应。研究表明,城市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将增加2.0083%。分析起来,城市化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以下几条渠道实现:

一方面,城市化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对于城镇居民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信息、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汇聚城市,将在城市产生巨大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使生产要素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能够更好地发育,在城市能获得相对于农村工资更高的就业机会,并促进城镇服务业的蓬勃发展,进而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对于农民来说,随着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将会为农产品提供更大的消费市场,规模效益和价格水平也会得到根本改善,人均占有资源不足的矛盾会得到根本改变,收入的资源约束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政府支农效果也会显著提高,使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化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消费结构升级是保证消费需求不断扩大的必要条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环境不断改善,进而会使消费领域不断拓展,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此外,伴随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收入水平提高,城市需求包括对农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张,而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对农产品需求扩大,必然使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扩大,促进城市工业及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从而吸收更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由此形成消费需求的良性扩张和循环累积效应。

研究发现,我国城镇化与消费的关系并不明显。一是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2009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接近50%,按照国际一般规律,之后最终消费应随城镇化率的提高而上升,然而,2009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从46.6%提高到51.27%,最终消费率却不升反降。二是城乡居民消费倾向都趋下降。用城镇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支出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表示的城镇居民消费倾向,由1978年的90.61%下降到2011年的69.51%;用农村家庭平均每人年消费性支出除以其人均年纯收入所得比值表示的农村消费倾向,由1978年的86.87%下降至2011年的74.83%。此外,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总体呈下滑态势。

分析起来,我国城镇化不能有效拉动消费,根本原因还是出在体制上。我国城镇化在城市面积不断扩大的同时,相关体制改革如户籍、社保、土地流转等严重滞后,导致我国城镇化往往“见物不见人”,人口城镇化进程远远落后于土地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化具有“有城无市”或“城与市”不协调的特征,阻碍了其对消费拉动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是大量农民工由于体制原因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保障未能跟上城镇化步伐。我国在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投入明显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这些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助推了基于存钱买房、养老和防病等意愿的储蓄动机,削弱了本应释放的消费能量。同时,城市内部社会保障也存在“二元结构”,很多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其消费需求因而受到严重制约。

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面积扩张过快、社会保障体系滞后和农民工市民化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城镇化对消费的积极拉动作用,必须大力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形成突破和进展,进而带动全局。

一是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在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和调控职能。要统筹考虑全国城市布局,遵循市场规律、选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产业支撑的中小城市纳入规划。要考虑城市布局和发展阶段战略,在大中小城市、东中西部几个层面上避免城市的无序发展。此外,建议制定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原则,致力于解决城市绿地少、水土流失严重、大气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差等问题。

二是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随着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鼓励离乡进城农民将原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既有利于农民的非农转移,从而促进人口城镇化进程,又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农民工落户问题上,应采取差别化政策:中小城市、小城镇应尽快取消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农民工的落户准入门槛;而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也应积极研究放宽相关政策,通过“积分落户”等办法,畅通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渠道。此外,我们还要在与户籍相挂钩的民政、教育、就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制度方面加快配套改革,剥离在户籍上附加的各种利益,大力推进城乡、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通过研究论证,明确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的各自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补助力度,健全中央财政对农民工集中地区稳定、长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着力推进农民工社保、住房、医疗等制度建设,最终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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