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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为满足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科研试验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规划840.5-845MHz、1430-1444MHz和2408-2440MHz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满足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科研试验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规划840.5-845MHz、1430-1444MHz和2408-2440MHz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频率:840.5-845MHz、1430-1444MHz和 2408-2440MHz。

二、840.5-845MHz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其中,841-845MHz也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

三、1430-1444MHz频段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1430-1438MHz频段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直升机视频传输,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1438-1444MHz频段。

四、2408-2440MHz频段可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行遥控、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的备份频段。相关无线电台站在该频段工作时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也不能寻求无线电干扰保护。

五、上述频段的信道配置,所用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无用发射限值和接收机的邻道选择性应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

六、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一、信道带宽及中心频率



二、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

(一)发射机发射功率


注:在能够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测控与信息传输系统工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用低功率进行发射;2408-2440MHz频段只作为备份频段使用。

(二)发射机无用发射

1.发射机邻道泄露比



2.无用发射限值



3.其他频段杂散发射



(三)接收机邻道选择性



(四)其他射频技术指标参照有关文件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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