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是未来湘西州经济增长转型的重要推动力,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资金短缺却成为制约湘西州城镇化发展的首要“瓶颈”。为扩大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湘西州要推广使用“3p”(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融资,通过市场机制将投入与产出有机联系起来,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破解城镇化资本强约束。
一、理顺“3p”融资管理体制,搭建城镇建设合作平台
1、要转变政府职能。湘西州要不断提高宏观监控能力,在机制考察与准入、政策制定与规范上做好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者和指导者;在政策优惠、投资建设完成竣工后的回购上,做好提供公共服务的协调。要重新分配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主要承担的是监督和规制,监督私营企业按合同要求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不受私营资本的侵害,而私营企业承接原本由政府负责的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公共责任,它们是“3p”项目运作的主体。
2、要设立管理机构。湘西州要设立专门的“3p”管理机构,搭建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平台,解决政府各部门多头管理的问题,与私营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快速有效地推进城镇化项目的“3p”融资。同时,为进一步节约城镇化“3p”项目投资的成本,要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价值保值和增值管理,使项目的管理更系统、更规范,从而便于公私双方谈判,进而提高项目融资效率。
3、要注重人才培养。湘西州要加强对“3p”人才培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3p”相关知识的普及性教育。建议吉首大学等高等院校利用其人才和环境优势,在相关专业开设“3p”课程,培养大批懂管理、财经、金融、法律等综合性的“3p”人才。同时,要强化“3p”学术交流和协作,开辟与发达地区合作培养“3p”人才和科研的渠道。
4、要完善法律法规。湘西州要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界定政府与私营企业在城镇化“3p”项目中的基本权利、义务,以此保护双方的利益。要建立专门适用于城镇化“3p”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城镇化“3p”项目的设立程序、项目合同、项目监管、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等,以应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公私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创新“3p”融资运行机制,营造民间资本投资环境
1、要放宽市场准入机制。湘西州要放宽私营企业进入城镇公共服务领域的准入制度,改善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环境。同时,在引入“3p”融资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战略,让私营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实现政府城镇化建设成本最小化。
2、要制定激励约束机制。湘西州要通过提供政府投资赞助、政府担保等多种正面激励措施吸引私营资本投资,对“3p”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投资资金,对投资建设城镇化的私营企业给予土地捆绑开发、减免税收、政府贴息及其他正面激励措施。
3、要确立风险分担机制。湘西州要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将风险进行合理分配,让政府和私营企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并对“3p”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要结合双方各自优势,分配其最适合处理的风险,并设置承担风险的上限,使“3p”项目具有可操作性。
4、要确定利益分配机制。湘西州要处理好政府、私营企业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对“3p”项目进行合理的预测分析,找出公私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投资比例,吸引私营企业参与其投资,在进行收益分配时要考虑公私双方职责、投资多少、风险大小及公众满意度等因素,制定出科学的收益分配方案,对“3p”项目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
三、健全“3p”融资监控体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高质
1、要组建监管主体。湘西州要发挥发改委是城镇项目发起市场,城乡建局是城镇项目建设市场,财政和审计是投资资金监管主体等作用,协调各行政监管主体的行为,并建立公众投诉及建议平台,构建社会监管体系,在政府授权下制定各项监管规章制度,健全听证会制度,建立听证人员甄选制度。要强化司法监管,对独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要强化绩效评估。湘西州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对“3p”项目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要积极探索组建独立于项目参与方外的第三方监管评价机构,克服既是参与者又是评估者的弊病,以便更能客观、公正的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价。
3、要加强风险管控。湘西州要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应对、动态管理等方面对城镇化“3p”项目进行全程管控,并在风险还没有发生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事前防范。在选择风险防范策略时,要比较城镇化“3p”项目风险防范成本和因此而带来的效益,确保前者低于后者。
4、要建立后评价制度。湘西州要把城镇化“3p”项目管理视角从“点”延伸到“线”,对其进行目标评价,对照项目立项时确定的目标,分析最终目标兑现程度和原定目标是否适宜,确保项目决策正确,并对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所预计的情况与实际执行过程的情况,重点对项目决策过程后评价和资金使用效率评价。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价,对项目利益相关者的满意程度进行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