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要部署。《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印发,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规划》明确要求,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实际上,推进新型城镇化,最突出的挑战就是资金缺口问题。据国家开发银行预计,未来3年,我国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到2020年前,至少需要50万亿元新投资以满足新增城市居民的需求,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必须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合理地解决城镇化建设中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需求。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这使银行累积了大量潜在风险。首先,大部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不透明,商业银行难以全面掌握。其次,一般投融资平台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置于一个资产池中,再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进行资金流分配,这种资金使用形式不利于商业银行跟踪监督所借款。第三,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率普遍超过80%甚至更高,资本金普遍欠缺且偿债能力低下,现行的以政府为背景、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融资模式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安全、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投融资体系,以满足城镇化进程中的资金需求。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经验来看,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证券市场,应成为城镇化建设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债券融资期限长、利率稳定、灵活性好,比较适合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且市政债容易纳入政府预算。
《规划》中明确表示,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有利于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缓解城镇化建设资金难题。
建立完善保障基础
笔者认为,应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基础,对投融资平台的运作进行规范,对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项目筹资、投资建设、项目承担企业的经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明确有效的财政担保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从而将政府部门、建设企业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的同时,也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启动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政府财政资金相对不足,在其他融资方式成熟前,银行信贷资金在间接投资融资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随着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的比重不断增大,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各类投资基金和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金融服务。
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差别也较大,所以应结合各地实际,针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除传统的财政投资和证券市场融资等方式外,还可积极引入项目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区别于传统的公司融资,是以未来的净现金流量和项目自身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以项目导向、有限追索和风险共担为主要特点的一种现代融资模式。按照项目区分,将基础设施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前者投资主体为政府,应以政府财政资金或城镇化建设债券投入为主;后者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民营、外资企业,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城镇化融资方式的多样化。
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具有项目打包贷款、财政资金偿还等类似于市政债的性质,两者的差别在于市政债利用了公开资本市场,而地方融资平台仅是单个银行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市政债券的发行和社会资金的参与是中国新型城镇化走向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笔者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和社会资金参与的相关工作,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