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你好,欢迎来到智慧城市网
  • 厂家直供
  • 大宗采购
  • 实力企业
  • 资讯头条
  • 招商
  • 卓越品牌
  • 政策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研究 » 政策要闻 » 正文

工信部出台最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通信产业网  浏览次数:458
核心提示: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网站发布消息称,为了适应我国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及三网融合等政策要求,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
在通信业已经实施十年之久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终于迎来了新的变革。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网站发布消息称,为了适应我国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及三网融合等政策要求,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

历经十年,通信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移动通信技术不断演进,从2G到今天规模商用的3G网络,再到即将步入商用的4G网络,人们正在享受“零等待”的上网体验;固定宽带从十年前的尚以拨号上网为主演进到今天,已经是10M或20M的光纤入户,人们希望获得更加公平的宽带接入服务;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新业务推陈出新,各种应用使得人们更加方便地享受工作和生活。

针对这些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最新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里都进行了新的说明。《通信产业报》(网)记者对比了两个版本的分类目录,可以清晰的看到,在新版本中,增加了“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目录并给出说明,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络(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业务。

十年前,在IP和ATM的战争中,前者战胜后者主导了这十年以来技术的演进。近两年,IP电话业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基础性业务,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相关政策中也提到允许广电运营商经营IP业务。

在新的版本中,IP电话业务从固定通信业务中分离,并被归属到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里,而且新版本对IP电话业务以及经营者资质都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对于国际IP电话业务,同样如此。

当然值得一提的还有移动转售业务。2013年1月7日,工信部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这也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首个举措。日前,虚拟运营商第一批牌照即将公布。

在新的分类业务目录中,特别列出了移动转售业务一项,说明为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是指业务提供商向其他有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购买电信服务或租用网络设施,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的电信服务销售给用户。

除此之外,新版本还增加了很多旧版本没有的内容,比如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新增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新增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而增值电信业务新增项目有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新增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和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

为了让读者更清晰的了解两个版本的变化,分别附录在下。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3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A15 IP电话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A22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2-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A22-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A23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3-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3 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6 网络托管业务

A27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A27-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 政策研究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备17002221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19046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