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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流通领域拟实行溯源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500
核心提示:15日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表示,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15日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表示,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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