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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下的社会治理转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4  来源:学术前沿  浏览次数:4624
第三,稳妥地“转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美国自2009年推进“开放政府”改革以来,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改革不彻底、改革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国家层面全面推进改革,难度不小,任务不轻。对于中国而言,新时期社会治理转型面临思维上、方法上、技术上和体制上等多方面的挑战。改革“等不得”,但也“急不得”;要注重“顶层设计”,但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切实稳步地推进,做到分步实施和因地制宜。

政府职能转变。近些年来,政府的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热点和焦点话题。“互联网+”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社会秩序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第一,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政府权力边界的界定,应基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几个变化:一是互联网助力“市场的手”,“互联网+”对现有相当一部分由政府行政主导或“单中心”治理模式下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形成了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时代的发展来看是积极的,是符合“善治”发展规律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到“市场的手”中,形成更有效率、更加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结构。二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个体等多元的社会主体,在更加多样、更加前沿的线上和线下空间发展壮大,它们是政府有力的分担者和合作者。三是“线上”和“线下”治理面临诸多制度“真空”和治理“盲点”,需要“政府的手”的力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

第二,适度合理地向多元主体放权。社会服务向“线上”转移是大势所趋。政府要将“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交给具有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社会主体,尽可能向多元主体放权,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市场化或公益化的治理行动。

第三,不断加强监管。政府要在“没有管”和“没管好”的“线上”和“线下”领域严格加强监管职能。一是拓展监管领域。“互联网+”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服务领域,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既有值得鼓励的,也有需要治理的。尤其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监管应有预见性和针对性,既要注重监管覆盖的广度,也要注重监管的实际效果。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主体在虚、实两个空间切换,社会服务模式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社会主体也更加多元,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对象不明确,对象的责任不易定位清楚。例如:O2O模式在“线上”依托互联网“中介平台”,在“线下”依托提供服务的实体商家,消费者信任“线上”的服务运营商,但可能在“线下”被另外的实体商家欺诈。因此,需要政府根据“线上”“线下”社会服务或治理行动的各个环节链条,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许可、评估、惩治制度体系,包括对活跃在“线上”和“线下”不同社会主体的监管,以及对同一个社会主体活跃在“线上”或“线下”状态的监管。三是整合监管力量。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关的政府部门权责不清,也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此,要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创新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网络。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防护。“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就是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见,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社会的信息化。

其一,推动平台建设与应用。要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一是要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到更多人群。“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互联网化”,治理转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从根本上解决总体人群“触网”机会的问题。因此,要搭建和扩大覆盖城乡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向社会普及网络设施和网络终端,缩小区域间和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公平”;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降低网络资费,减少上网成本。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治理信息系统。要实现虚、实社会空间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信息网络,提高社会治理系统监测、评估、分析、预警的效能;健全和完善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激发基层社会自治的能力与活力;搭建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创新”。

要扩大互联网设施和平台在社会“善治”中的应用。一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开放性。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介,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现有的电子政务运行模式,不断完善公共参与的渠道和平台,包容性接纳进步的声音和意见,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互动;加强“互联网+”新兴行业生产服务标准和相关接口的统一,避免新兴行业的重复开发和低效运作。二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创新性。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分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改进基层需求与问题调查、电子政务、决策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和实效。

其二,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制约着社会安全,关系到社会治理顺利转型的保障问题。大力维护网络安全,应从几个层面来应对。

第一,从技术层面看,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是基本前提。“互联网+”时代,由于线上社会服务增多,国家的机要性数据信息、公民的财务和个人隐私信息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安全风险,技术防范要不断升级。政府应在防护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强制社会领域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加强督促和监督。

第二,从战略层面看,构建网络安全防护的机制和制度体系是根本。一是要加强网络监测。综合运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云平台试验仿真等互联网先进前沿技术,及时精确地发现定位网络中的异常节点,提高网络防控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要加快构建网络社会风险预警体系。科学建立网络社会风险评估指标,加大网络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平台在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预判和决策中的应用,坚持网络风险源头性治理的原则。三是推进网络安全的法制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加强网络执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

大数据驱动治理创新。目前,我国在基于大数据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不足,大量的公共数据资源处于封闭状态;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中不断产生的社会数据处于孤立状态,缺乏从战略层面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这两方面问题,制约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合作性和创新性。因此,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实行改革:

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化原则: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制度保障。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的繁荣和治理转型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国家“互联网+”中长期发展战略、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机制体制等。当前,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比较紧迫的实际问题。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正在加紧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互联网+”的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如何从政策上既鼓励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转型,又同时注重民生改善的均衡?O2O模式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兴市场主体正展现出强劲的活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势必将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从而发挥更大作用。如何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既引导多元主体充分发挥治理协同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确立和根本性地解决。

法治化原则:“互联网+”既能带来创新行业模式的机遇,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冲击和挑战。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鼓励和促进,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治理引导:一是要抓紧法律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加快构建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对于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公民权益侵犯、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
 
关键词: 互联网+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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