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不会共享开放。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分级分类、收放结合、科学把握。政府数据该共享开放而不共享开放会引发数据隔离与封闭、价值损耗、信息孤岛等一系列问题;相反,不该共享开放而共享开放、或者不该大范围共享开放而大范围共享开放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法律对数据共享开放原则、数据格式、质量标准、可用性、互操作性等做出规范要求,导致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数据共享开放能力不强、水平不高、质量不佳,严重制约了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开发应用和价值释放。
四、《行动纲要》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
《行动纲要》作为我国推进大数据发展的战略性、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为我国大数据应用、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行动纲要》对支撑大数据发展的国家级统一平台进行了总体规划布局。提出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构建跨部门的“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建立“国家知识服务平台与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行动纲要》体现了对大数据发展的系统化、体系化建设思路。《行动纲要》正文共出现“体系”54处,包括构建“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国家宏观调控数据体系”、“国家知识服务体系”,以及建立“大数据应用体系”、“大数据技术体系”、“大数据产业体系”、“大数据产品体系”、“联网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务体系”、“大数据监督和技术反腐体系”、“综合信息服务体系”、“资源要素数据监测体系”、“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体系”、“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等等。
上述统筹布局明确了国家层面大数据相关平台、中心和重要系统的建设任务,厘清了不同层面平台的衔接配合关系,提出了系统化建设的重要考虑,将有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加快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国家大数据平台和重要系统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五、《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目标体系
《行动纲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提出了未来5—10年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目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第二,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第三,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第四,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第五,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
《行动纲要》不仅提出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宏观定性目标,还明确提出了阶段性、可考核的具体发展目标。按照年度划分,主要发展目标梳理如下:
(一)到2017年底前
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二)到2018年底前
1、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
2、中央政府层面实现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全覆盖,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3、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实现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
4、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实现与各领域信息资源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应用。
5、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完善金融、税收、审计、统计、农业、规划、消费、投资、进出口、城乡建设、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电力及产业运行、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机制,推进各级政府按照统一体系开展数据采集和综合利用,加强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支撑。
6、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质量诚信、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一批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
(三)到2020年底前
1、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2、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软件和硬件支撑平台等产品。
3、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
4、在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领域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
上述目标体系的设定,清晰地体现了国家发展大数据的愿景设计,但从实现的角度,其挑战性也是很大的,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创新,而且更需要大量的法规、制度、管理、运行等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创新。《行动纲要》对大数据发展目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国家推动数据共享开放、提升国家数据能力和数据优势的坚强决心,也吹响了打造数据强国的冲锋号角。
六、《行动纲要》强调了大数据发展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
近期,国家相继出台了物联网、云计算、宽带中国、智慧城市、信息消费、信息惠民、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文件。从本质上讲,这些政策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都属于“中国信息化”这一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即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切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因此,加强对上述政策文件的整体性解读和关联性分析,避免政策碎片化、孤立化和割裂化,是至关重要的。
《行动纲要》很好地体现了大数据发展战略部署与其他信息化相关政策的衔接和融合。《行动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抓住互联网跨界融合机遇,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三维(3D)打印技术、个性化定制等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推动制造模式变革和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大数据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积极探索创新协作共赢的应用模式和商业模式。”
七、健全《行动纲要》的政策保障机制乃当务之急
《行动纲要》设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体现了大数据浪潮下我国在大数据应用和技术领域引领全球的战略机遇,但客观上也面临着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利益束缚、信息安全等诸多现实挑战,健全高效的政策保障机制是实施《行动纲要》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石。
《行动纲要》提出了组织实施机制、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发展机制、标准规范体系、财政金融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七方面的保障措施,这其中许多方面的内容都切实关乎《行动纲要》的落实程度,特别是很多方面的保障要求,尚需要有关部门深入细致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避免政策措施“看起来很美”,但悬在半空中。例如,《行动纲要》中提出的有待“明确”的事项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
可见,上述待“明确”事宜都是道理明显正确,但操作和实现挑战极大的“硬骨头”工程,其真正落实涉及到要“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工机制、规范形式、实施机制、效果评价等,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绝非易事。只有以改革创新的勇气攻坚克难,建立坚实的政策保障机制,破除制约大数据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才能真正开创“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局面,才能真正释放数据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推进我国从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