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点支持小城镇发展。及时拨付省市专项资金,强化考核督导,督促区(市)及时拨付并足额配套资金,大力支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试点。坚持用“小城市”发展理念,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示范镇,加大对示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不断提升小城镇载体功能。及时拨付市级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及建设资金,确保2014年上半年实现全覆盖。
二是支持探索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探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城镇化发展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三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结合中央、省调整财力与事权划分,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财力和事权,督促区(市)完善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支出责任,继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研究探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财政困难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