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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首次入法 美丽中国建设有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7  来源:时评界  浏览次数:503
核心提示: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结果义愤填膺,不如实实在在对具体污染行为进行纠正。怎么纠正?监督是很重要的一环。要想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前提是环境信息得先公开。环境信息尤其是污染信息被锁“深宫大院”,如机密一般不肯示人,民众谈何监督?

有专家分析,相关政府部门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污染的情况比较严重,害怕引发社会恐慌心理。但无论公布或不公布,污染都在那里。如果没有科学明确的数据,各种谣言滋生了,同样会引发恐慌。相反,弄清真相,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种质疑,共同寻找治理的路径。在这方面,空气污染数据的公开,可以说是开了好头。

当前政府部门对环境的监测,服务于管理,服从于政治;不能服从环境,不能服务百姓。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污染信息公开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这是法律规范和行政制度建设方面缺失的原因。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在法律上缺乏详细完备的规范和要求,公众要求地方政府主动公开环境污染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力。

通过落实环境信息的全面公开,能够将环境执法的权力放到阳光下运行,突破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遏制寻租和数据造假行为;能够为环境诉讼提供数据基础,突破举证难的技术障碍。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协助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

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民生问题,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才能更为有效地确保环境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顺畅有效地运行;才能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厘清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地位,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使公众对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社会角色和职责分工有正确而深刻的认识。

其实,信息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姿态——是为政府脸面还是为民众健康?是为地方利益还是为全中国人福祉?是仅关注当代人还是为子孙后代着想?在今年3月26日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讲话称,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看来,中央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很重视的。

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此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信息的公开首次入法,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内在要求,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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