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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治理垃圾短信 禁擅自向用户发商业短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2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电信业务运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短信息。
电信业务运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短信息。

上周末,工信部接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政策法规。

根据方案中对于规范商业性短信息订制和退订的要求,电信业务运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短信息。其中将重点清理基础电信企业自有及合作的端口类短信息发送业务,对用户明确表示对其造成侵扰的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同时,工信部还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升级垃圾短信息网间联动处理平台,建成全国范围内跨企业、跨地区的垃圾短信息治理协调支撑平台,汇总网间垃圾短信息举报信息,及时下发相关属地企业并跟踪反馈。

此外,意见还要求电信运营商在进行校园业务经营中不得与教育机构签订排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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