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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6  来源:科技部  浏览次数:1488
核心提示:《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6月28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厅召开《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宣传贯彻会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梁尔源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姜郁文介绍了《条例》修订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秋菊等出席会议。长株潭三市科技局、长株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政策法规负责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代表,在长的部分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省科技厅全体干部职工、厅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修订后的《条例》体例发生较大变化,将1997版的八章四十三条调整为七章五十六条,保持了与《科技进步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新

《条例》在立法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准确把握《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在深刻理解《科技进步法》确立的目标、原则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着眼于推进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奋斗目标,结合《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充分吸收了湖南省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湖南省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一些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

主要体现在:

一是以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为主线,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二是明确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职责;

三是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四是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选拔、激励和保障等制度;

五是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激励;

六是鼓励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动公共科技资源的整合统筹和开放共享;

七是增强科技进步保障措施的力度和可操作性。
   
梁尔源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有效执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形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科技经费投入达到《条例》规定的增长要求。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切实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合力推进科技进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开展集中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科技事业的良好氛围。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宣传造势,提高认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争取科技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进一步重视;要准确理解,把握精神实质,依法行政,确保科技行政管理为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提供高效服务;省科技厅要贯彻落实梁尔源主任的讲话精神,带头实施好《条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把《科技进步条例》贯彻落实到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各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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