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相关要求,近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起草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城乡居民安居乐业。二是改革创新。提升服务能力,挖掘服务潜力,形成保险业服务城镇化的有效体制机制,在服务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实现保险业转型升级。三是市场主导。发挥市场机制在引导保险资源服务城镇化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保险业服务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四是政府引导。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作用,增强保险业的保障效应,提高全社会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城镇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措施。一是要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城乡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人口转移带来的社保压力。二是进一步深化资金运用改革,创新资金运用形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养老健康产业、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发展。三是从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为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服务低碳经济等方面提出要求,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四是推进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大力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辅助政府创新公共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增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五是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六是深化改革创新,逐步建立以保险企业为主体,新型城镇化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度监管政策激励为推动的保险创新机制,不断激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保险服务新型城镇化将努力实现如下目标,即探索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逐步使保险业成为统筹发展多层次城乡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成为完善社会治理和改进公共服务的重要工具,成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行业属性上与新型城镇化有着高度内在一致性,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大有可为。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意见》内容逐条分解工作任务,重点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一是明确会内相关部门和各保监局工作职责,加强宣传督导,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二是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力量。三是加大与相关部委和地方的政策协调力度,为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