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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宁夏日报  浏览次数:1373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格局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级配合理、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空间紧凑的新型城镇体系。城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全区城镇常住人口达到43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2%左右。
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1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格局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级配合理、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空间紧凑的新型城镇体系。城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全区城镇常住人口达到43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2%左右。

构建明晰的城镇化总体空间格局

《意见》强调,宁夏要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构建“一主三副、核心带动,两带两轴、统筹城乡,山河为脉、保护生态”的城镇化总体空间格局。加快建设银川市、吴忠市、宁东新区构成的“大银川都市区”,使之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要引擎和发展平台;推进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三个副中心城市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构建区域空间组织核心。

打造沿黄河、沿清水河两条城镇发展带。积极培育太中银和银宁盐两条城镇发展轴。加快发展平罗、盐池、同心、西吉、隆德、泾源、彭阳、中宁、海原等大县城,完善县城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培育成为小城市。

集中打造42个工业、旅游、商贸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聚集能力和辐射功能的重点镇,带动周边农村就地城镇化。

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重点建设2000个左右中心村,促进散居村向中心村集中,边远村向交通便利、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迁移,近郊村向城镇区集中,城中村向城市社区发展,形成“都市区、副中心城市、大县城、重点镇、中心村”级配合理的城镇和乡村体系。

建设银川-宁东-吴忠-青铜峡-银川环形城际铁路

《意见》提出,将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国际机场,增开银川至吉隆坡、莫斯科、利雅得、开罗等国际航线,推动对阿落地签证,努力将银川建成重要的航空物流中转中心和游客集散中心。

推进中卫、固原支线机场扩容,启动建设石嘴山支线机场。开工建设银西铁路和甘武、包兰、宝中及太中银定边至中卫、银川铁路复线,积极规划建设呼包银兰客运专线,形成拉动宁夏、辐射陇东蒙西的区域高速铁路圈。

构建“四环一轴”高速公路网络,加快西线高速建设,推进京藏、青银等高速公路改扩建,畅通省际、市际、县际、乡际道路连接。

打造城际快速交通干线,建设银川-宁东-吴忠-青铜峡-银川环形城际铁路,开行石嘴山-固原城际列车。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宁夏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宽银川市区入户限制。凡宁夏农业人口在建制镇和中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职业、有意愿、有能力的,可直接转为城镇户口。

建设和完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施分类移民,把具备条件的移民直接市民化。

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面向进城农民提供一定比例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

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改革考试教育制度,实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到2020年,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100%。

城市住宅高度县城6层,地级市10层,银川18层以下

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意见》要求强化质量效益,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同步规划建设城镇道路与供排水、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电力、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2014年起,全区新建道路、城市新区推行综合管廊和共用管沟。

按照改造更新与创意保护并重原则,加大旧城区、旧厂区、旧小区改造,限制老城区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创造舒适安全生活空间,城市住宅高度县城控制在6层左右,地级市控制在10层左右,银川市控制在18层以下。

实施规划引领、农房改造、收入倍增、基础配套、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服务提升、文明创建“八大工程”,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用3到5年时间,全面消除农村危房危窑。到2020年,全区所有乡(镇)和90%规划村庄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承包地、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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