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应用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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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应用分会章程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INTERNET OF THINGS APPLICATION BRANCH,缩写:CCIAIOTAB。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射频识别、电子标签、智能识别、传感器及传感网络节点、安防物联网及智能家居、核心控制芯片及嵌入式芯片、通信技术与产品、网络架构和数据处理、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等多个大类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行业性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联合国内致力于物联网产业发展与应用推广,以及信息服务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积极推动物联网与传感网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与科学发展;在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提出促进产业与应用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物联网与传感网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的重大产业政策和应用促进条例;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物联网产业与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组织领导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业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总部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有关物联网产业工作和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积极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动态、市场信息、会员诉求、政策咨询和标准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培育健康有序的物联网产业及应用市场,促进国内物联网产业与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资质等级、准入条件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证与管理,维护信用等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联网产业及行业应用的方针政策,为会员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为推动物联网技术落地应用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教育服务。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组织和承办有关物联网产业与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重点应用示范项目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 (五)服务于会员单位开展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为会员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可靠服务,实现直接对接; (六)利用自动化办公手段和媒体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办好行业网站、会刊和其他宣传出版物,真实、准确、快捷地为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领导以及广大会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对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会、研修班、培训班、出国考察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 (八)联络全国和地域性的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专项合作、公共服务,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协助会员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调研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努力完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事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从事射频识别、电子标签、智能识别、传感器及传感网络节点、安防物联网及智能家居、核心控制芯片及嵌入式芯片、通信技术与产品、网络架构和数据处理、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等多个大类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代理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发送《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批准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加本会活动或独立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由本会承办或协办,并通过本会报名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时,有偿服务活动费用从优; (五)通过本会搭建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有在本会网站、会刊上发表文章,参加有关政策与热点难点问题讨论以及刊发本单位(本人)简介、形象、业绩和寻求投资融资、交流合作的权力; (七)有向本会反映问题、提出诉求、要求答复的权力; (八)有对本会工作、管理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自律,履行法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接受并支持本会为完成由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事项而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协助并支持本会为行业服务所必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各项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分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