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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网络问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3-11-15 16:1828440河池市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问政工作,促进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问政工作,是指网民通过河池网网络问政专区,向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或诉求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在网络问政专区上进行回复、办理等处置工作。

第三条

网络问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机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具体回复和办理。

第四条

管理范畴

(一)受理范围:

1.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听取网民呼声,接受网民监督;

2.部门主动设置议题,向网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3.网民对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4.网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真实反映和合理诉求。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2.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

4.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

审理流程


1.主题预审。网络问政专区实行先审后发制度,对网民留言及跟帖进行主题预审。河池网要建立专区管理员值班制度,及时审核网民留言及跟帖。

2.实名注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河池网注册实名ID,并联系专区管理员进行实名认证。

3.收集整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民留言,提出办理意见,报本地本部门领导同意后,以单位实名方式进行回复。

4.分类办理。根据内容、性质、急缓程度等,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办理。一般性或政策咨询方面的网民留言,由各部门直接办理。涉及多部门职能,需联合进行答复的,由受理单位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需要提交政府进行决策的,由受理单位报本级政府后进行办理,并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

5.办理时限。对涉及本级本部门的网民留言,须在网民发帖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须在网民发帖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通过有效途径告知所移交的部门。属本地、本单位部门职能的问题,在10个工作日(含回应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友。涉及多部门职能,需协调解决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需要提交政府进行决策的问题,在两个月内作出回复。

6.跟踪反馈。各县(市、区)各部门回复网民留言后,要持续关注网民对回复办理情况的反响及新的舆情动态,及时有效的进行引导。对答复中承诺办结的事项,要在有关事项办结后进行答复反馈。

7.督查督办。逾期未对网民留言进行回应的,将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以电话督办、下发督办函和网络问政交办表的形式进行督办。对答复中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逾期未办结的,将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进行督查、督办。

8.情况通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编发《网络问政督查情况通报》通报网民留言回复办结情况,同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档案留存。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条

检查考评

将网络问政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网络问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未按时回应、回复或移交网络问政专区网民留言的县(市、区)、单位每次扣0.5分;逾期未答复、处置留言被通报的县(市、区)、单位每次扣1分;承诺事项逾期未办结的县(市、区)、单位每次扣2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问政工作,成立相应的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工作制度、有检查考评机制。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处理重点、热点的网民意见和建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网络问政工作的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配合抓好网络问政工作;单位管理员每天至少两次登录网络问政专区查看是否有涉及本部门的网民留言,同时密切关注其他网站、论坛及微博等,及时回应处置,有效化解网上舆情。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以群众满意作为开展网络问政的第一标准,不断改进完善网络问政工作。对网民提出的问题,应解决又有条件解决或能够创造条件解决的务必尽快解决;应解决但短时间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清楚并作出解决计划。对开展网络问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的投诉建议,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诿、不作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真抓实干的作风,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网络问政工作,将网络问政作为增强党委、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要认真执行网络问政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网络问政的各项工作部署。对开展工作迟延、存在问题不整改,没有及时妥善解决网民反映问题的,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池市网络问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河办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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